【书 名】中共首次亮相国际政治舞台:档案资料集
【作 者】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 编
【出版者】上海人民出版社
【索书号】D231/5041
【阅览室】社科三阅览室
作者简介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纪念馆位于上海市黄陂南路374号,属事件类纪念性博物馆,隶属于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纪念馆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共一大会址的保护管理;对有关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文物资料的征集、保管、陈列和对中共创建历史进行研究;对中外观众的讲解和接待。
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成立于1952年,当时称上海革命历史纪念馆第一馆。中共一大会议旧址于1951年踏勘确认。中共上海市委设立上海市革命历史纪念馆管理委员会,夏衍任主任委员,领导中共一大会址的修缮和建馆工作。1952年初,会址修复竣工,成立上海革命历史纪念馆筹备处。1952年9月,中共一大会址复原布置就绪,实行内部开放。196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共一大会址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8年,上海革命历史纪念馆筹备处改名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纪念馆,并向社会公开开放。1986年,经上海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恢复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筹备处,并与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1984年3月,邓小平为纪念馆题写了馆名。
纪念馆馆舍建筑系利用中共一大会址所在地树德里的原有房屋和西邻的辅助建筑,占地面积1300余平方米。树德里房屋建于1920年秋,共2排9幢二层楼房,砖木结构,坐北朝南,清水外墙,大门上部均有拱形堆塑花饰,属上海典型的石库门建筑。后排4幢为黄陂南路(原贝勒路)374弄1-4号,前排5幢房屋为兴业路70-78号,其中中共一大会址即在76号(原望志路106号)。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馆舍建筑均按照当年外貌原状修复。新扩建的辅助建筑于1999年5月竣工,新建筑的外貌与中共一大会址建筑相仿,保留20世纪20年代上海典型的石库门民居风格。新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780平方米,建筑面积2316平方米,位于兴业路82-94号。一层为观众服务设施,设有门厅和多功能学术报告厅。二层为《中国共产党创建历史文物陈列》展览厅。
内容简介
本书可谓是党史研究者的福音,许多珍贵资料首次解密并翻译为中文,是了解中共创建早期历史的必读书。另外,大量文件图片和人物照片也丰富了全书的内容,提高了可读性。
近年来随着国外档案资料的不断开放,学者们在俄罗斯、英国等国挖掘出大量与中国共产党创建有关的珍贵档案资料,其中很多是首次发现。为进一步促进中共创建史的深入研究,用优异的学术成果向建党百年献礼,大力提升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联合国内外档案馆和专家,组织国际团队,策划编译“中共创建史档案资料丛书”,对这些具有很高学术价值的档案资料按照主题逐步编纂出版。
该书稿是第一本,系丛书第一册。书稿约40万字,收入档案图片160幅,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与中共创建史研究专家、俄语专家、原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贞等专家联合编译。
书稿系统编译了近年来新挖掘的1919—1922年间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关系的档案史料,其中,许多档案资料为首次刊载、独家披露。内容涵括张太雷、俞秀松等中共早期人物,代表中国共产党亮相国际舞台、奠定中国共产党在国际政治舞台的地位、中共率领各界代表团登上国际政治舞台、苏俄和共产国际通过旅俄华工联络中国共产主义者、在远东地区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派遣人员推动中共建立等多个专题。
出版说明
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国共产党早期历史的研究,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全力打造一支国际合作交流团队,从2015年起,联合国内外档案馆和专家、学者,陆续收集、整理、编译和出版“中共创建史系列丛书”。
此次推出的《中共首次亮相国际政治舞台(档案资料集)》,是系列丛书中的第一册。该书收集的档案资料涵盖的时间是1920年至1923年,主题是苏俄、共产国际与中共创建的关系。内容包括陈独秀、张太雷、俞秀松等中共早期人物代表中国共产党亮相国际政治舞台、苏俄和共产国际通过旅俄华工联络中国革命者、在远东地区建立东方民族部等组织机构开展对华共产主义工作、派遣来华使者推动中共建立、中国代表团参加远东人民代表大会等多个专题。本档案资料集约计四十万字,收录档案、人物、书籍等各类图片一百六十余幅。其中许多档案资料为首次编译出版,独家披露。
在编译方面,有几个情况当向读者作特别说明。
这些档案保存已近百年,泛黄的纸张使阅读和辨认遇到很大困难;由于撰写文件者的身份不同,在语言表述上存在不少歧义,只好据上下文揣摩翻译,不确切处在所难免。
为使史实更加丰满和完整,本书选用了少量已经散见于某些书报中的文献。视需要将某些文件根据原档重新翻译和校订。
本书校勘标准为:
(一) 原件为英文本、俄文本的,翻译中根据上下文判断补充的机构等名称置于[ ]内。
(二) 原件为中文本,原则上以原档案为底本,进行校勘。
1. 订正错字,置于[ ]内;衍文置于【 】内;增补脱字,置于□内;辨识不清者,用□表示。
2. 所据底本个别段落未断句者,以新式标点进行断句。
3. 凡底本的文字,一律照录,不予删节。
4. 凡底本中的数字,一律照录,不予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