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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


【书 名】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

【作 者】徐朝阳 吴宏耀, 童友美 点校    

【出版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索书号】D925.02/2847

阅览室赭山校区理科与法学阅览室


作者简介

徐朝阳,字鸣昌,浙江永康县城东街人,生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4月)。出身书香世家,家教甚严,国学根基扎实。永康县立第一高等小学(今大司巷小学)毕业后,考进金华省七中,高中毕业后就读北京大学法律系(另一说,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二十五岁毕业,获法学士学位。后入上海商务印书馆任编辑。1932年“一·二八”事件后,日寇进犯上海,商务印书馆被炸,徐朝阳返回故里。1933年初出任永康县中学校第十六任校长,兼教公民、法律两课。他在两年任期内,树木树人,化雨春风,诲人不倦,桃李盈门,侃侃如也。1935年受浙江警校校长赵龙文聘请赴该校任教官,后调任南京中央警校教官。1937年七七芦沟桥事变,全国抗战,中央警校西迁,浙江省政府退至方岩。是年,徐朝阳受阮毅成之召,出任浙江省政府民政厅视察,巡视各县,宣传抗日,鼓舞民心,振奋士气。后又受李默庵将军之邀,担任陆军第32集团军总司令部军法处上校处长。抗战胜利后辞去军职,在上海开办律师事务所。1979年逝于上海。

徐朝阳勤于治学,著述颇丰。计有《中国古代诉讼法》(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中国刑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中国亲属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刑事诉讼法通义》(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等。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两书的主题都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但推敲起来,二者研究的历史时期却存在着明显差异:根据史学前辈白寿彝先生关于中国上古、中古时代的划分标准,前者研究的是中国上古时代的诉讼法制,依据的主要是《易经》、《周礼》等典籍;后者研究的则是中国秦汉以降的古代法律制度,依据的是各封建王朝的成文法典。

《刑诉法学典存: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为横排版,全文为简体字,对于原文及引文中出现的异体字以注释方式注明,对于原文中较为冷僻的汉字,以注释方式标注音义。 

徐朝阳,民国时期著名法史学家。在20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他先后出版了中国刑法史以及中国诉讼法史方面的专著。著有《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刑法溯源》、《中国亲属法溯源》、《中国诉讼法溯源》、《中国诉讼法通义》等。

——曾宪义:《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1卷)


第十二章 诉讼担保

诉讼担保制度起原亦甚古,而且无论其民事之诉讼或刑事之诉讼,均须缴纳,此据《周礼》之记载而可征信者也。至此项制度,是否实施,则另一问题。

据《周礼·注疏》之见解,讼为民事上之告争,狱为刑事上之告争,前曾言之,无俟再赘。兹所言者,为诉讼担保。依《周礼》之记载,亦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通之问题。考《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人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注》谓:“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必入矢者,取其直也。”此就民事诉讼而规定其担保之标的物。又如《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注》谓:“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人金,取其坚也。”此则就刑事诉讼而规定其担保之标的物也。

考罗马昔时视奴隶为一种财产,有争奴隶涉讼者,并各赌以相当之金额,名日沙克纳绵。此赌金即为裁判官报酬,虽亦为诉讼保证金之嚆矢,然不若我国《周礼》明文规定诉讼保证金之为完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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