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 列表

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院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1-01    预审:朱东妹    点击量: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8〕59号

 

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院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院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院级党组织

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我校院级党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重点任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根本保证,充分发挥院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把握方向,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为开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院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院级党的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青年、保卫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院级党的委员会一般设专职党务秘书、专兼职组织员1-2人。

第五条  院级党组织委员应有3年以上党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院级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院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应报学校党委批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由院级党组织提名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加强分党校建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担任分党校校长、副校长,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认真做好师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策部署,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八条  认真落实学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全面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十条  深化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按照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标准选择教师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从优秀辅导员、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联系教师、学生党支部,确保每个师生党支部都有人经常联系、及时指导,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全面推进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推动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党支部、取得实际成效。

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基层党支部等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条件支持。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本单位内设各系(室、所、中心)等负责人的调整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等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推荐考察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参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在教师队伍建设、职称晋升、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评优评先等重大问题上一般应先由院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就有关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在教师队伍建设、职称晋升、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评优评先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加强对学术组织的引导,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关心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关注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会同行政经常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保持校园稳定。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重视宣传工作,注重日常监督,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所属各类思想文化阵地,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组织发展工作。

(一)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加强教师党员的师德师风教育和学生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三)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立足学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通过设置党员示范岗、承诺践诺、结对共建等方式,深入开展“对标争先”活动,开展年度党内评优评先表彰,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五)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院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七)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八)加强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党内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库的更新工作,及时做好年度党内信息统计、组织关系转接和党费收缴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指导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在学院全面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学院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讨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积极发挥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作用,协助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十七条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发挥离退休同志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院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制度,原则上每月一次。制定本单位党员年度学习工作计划,指导所属支部定期开展学习活动。也可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学习内容和时间。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学校党委要求,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班子成员之间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进团结。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制度。按照依法依规、真实可信的要求,对涉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党员发展、党费开支等重要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党内外公示、公开。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结合分工,建立委员联系师生党支部、学生班级和党外群众等制度,及时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总结报告制度。院级党组织每年应总结年度工作,及时向党员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并按要求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院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会议是院级党组织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2-3次,遇有重要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扩大会议可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三)会议议题要按照程序确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提交议题的同志会前要充分论证、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审定后,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做好相关论证、咨询工作。

(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委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七)会议议事时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议题,本人应回避。

(八)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确定专人(一般是党组织秘书或相关人员)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院级党组织书记要对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院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并就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四)研究讨论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一战线、群众团体、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五)研究讨论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本单位内设各系(室、所、中心)等负责人的调整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预备党员的发展和转正、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训、党员奖励和处分等问题。

(七)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津贴分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研究讨论向校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院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党内评优评先表彰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皖江学院党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院级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师发〔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