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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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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发〔2013〕21号

 

 

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学校《院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党支部为院级党组织所辖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自身建设的最基层单位。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单位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团队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专业或公寓、学生社团等设置,研究生党支部还可按专业方向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设立党小组。

要将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因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外出时间半年及以上、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规范党支部名称。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党支部或????系教职工党支部”、“????部(处)党支部”等命名;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院????专业(????级或????专业????级)本科生(研究生)党支部”等命名。

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需经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审批后,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辅导员中的正式党员担任,也可由优秀的学生党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

第七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人数少的支部,委员可以兼任。委员的配备要注意年龄梯次、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八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应按时换届。换届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报所在院级党组织批准。在任期内,如支部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就加强党的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发挥他们在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坚定信念、弘扬正气、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树立优良学风,促进和谐发展。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主持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提高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六)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好支部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认真组织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负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五)做好支部的党内信息统计工作。

另外,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配合组织委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党员的模范事迹,不断丰富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负责支部活动的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向支委会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的党员。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定期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十六条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各委员的职责由书记负责。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上好党课。支部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小组要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未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要认真开展党课教育。

(二) 学习教育制度。建立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机制,加强学习型党支部建设,以及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每个月至少组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教育党员坚定理想信念,遵守党纪党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三)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加强理论学习,交流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其中,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增强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

(四)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内容、步骤和要求,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表彰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结对共建等形式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坚持走群众路线,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院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院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各院级党组织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