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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党总支中心组学习材料(2018年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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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党总支中心组学习材料

图书馆党总支 编印                   201812

  

   

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2、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4、习近平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党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公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党中央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2、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五个纯粹,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及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全省各层次、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开展,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各级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两级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应当明确人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保障所需工作条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省委和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情况,包括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整改落实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党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全省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开展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评比表彰、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整改落实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机关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委、省委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以及舆情预判、应急预案等。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根据拟公开的内容,由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开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属于涉密事项、是否必要准确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协调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过职权范围或者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党委党务公开方案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审批,涉及重要内容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登记公开的党务资料,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省委党务公开一般通过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网站等发布,主要采取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消息报道、工作综述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限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即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四章  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党务信息包含涉密内容,须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必要时可商请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审查脱密。涉及党员个人的,应当防止隐私泄露。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包含与广大党员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点项目等内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种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明确风险级别,提出应对预案。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舆情分析和处置机制,党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引发媒体和公众广泛关切的,党委宣传部门应当注重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对收集的舆情信息,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类开展舆情引导,确保在应对重大党务舆情时不失声、不缺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拟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重要文件政策解读的,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部门承担政策解读任务,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党委办公厅(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解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利用互联网+”等形式,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覆盖面,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切实增强党务公开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的;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

  (四)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而公开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省纪委、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市委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党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等承担。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4、习近平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8年11月23日)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缅怀他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的不朽功勋,追思他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不懈奋斗的光辉生涯,学习和继承他的崇高精神风范,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刘少奇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

刘少奇同志的英名,同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波澜壮阔的奋斗历史紧密相连。他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殚精竭虑、呕心沥血,在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外交和党的建设等领域都建立了卓著功勋,受到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衷心爱戴。

1898年,刘少奇同志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炭子冲。在他的青少年时期,中华民族正陷入内忧外患的深重苦难之中,人民流离失所、国家山河破碎的悲惨境况令人痛彻心扉。刘少奇同志青年时代就立下拯救民族危难的远大志向,积极投身反对袁世凯同日本帝国主义签订“二十一条”的斗争,写下了“誓雪国耻,毋忘国耻”的血书。在五四爱国运动洗礼下,他走上探索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道路,并在1920年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他在莫斯科东方大学系统学习《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ABC》、《政治经济学》等马克思主义著作,坚信马克思主义“确实是真理,确能救中国”,这年冬天他正式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从此,刘少奇同志把毕生精力毫无保留地奉献给了党和人民事业。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刘少奇同志在工人运动和党在白区工作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1922年春天,刘少奇同志根据党的指示回国,参与领导闻名全国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独立领导并取得完全胜利的工人斗争,提高了党组织在工人群众中的威信。他组织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和汉冶萍总工会是当时全国最大的产业工会组织,成为激励全国工人运动的一面旗帜,刘少奇同志也因此成为我国著名工人运动领袖和主要领导人之一。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时期,刘少奇同志参加领导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武汉工人夺回英租界的斗争。

大革命失败后,刘少奇同志是正确路线在白区工作中的代表。他先后在白色恐怖笼罩的上海、北平、天津、哈尔滨等地领导党的地下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披荆斩棘开展工作,同党内“左”倾错误进行坚决斗争。他参加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在遵义会议上坚定支持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正确主张。

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后,党中央派刘少奇同志前往民族救亡浪潮高涨的华北地区。他坚决贯彻党中央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从思想上理论上清算“左”倾关门主义和冒险主义的错误,迅速恢复和发展党在华北地区的组织,实现了党在白区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全面抗战爆发后,刘少奇同志屡次临危受命,先后担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书记、中原局书记、华中局书记,领导在三大战略区发展党组织、开辟根据地、壮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武装。他坚定执行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开展独立自主的敌后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方针,放手发动群众,出色完成党交付的重任。皖南事变后,刘少奇同志临危受命,出任新四军政委,同陈毅等同志一起,重建新四军军部,领导华中军民粉碎了国民党企图消灭新四军的阴谋,为把新四军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一支铁军作出重大贡献。刘少奇同志受毛泽东同志委托,指导山东建立统一的政治军事领导中心,调整策略方针和各方面政策,使山东抗日根据地迎来大发展局面。

1943年春,刘少奇同志回到延安,协助毛泽东同志领导延安整风、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筹备党的七大。他撰写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论党内斗争》等著作丰富了党的建设理论,教育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在党的七大上,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毛泽东思想”作出完整概括和系统阐述,指出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和我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最大的收获与最大的光荣,它将造福于我国民族至遥远的后代”。他说:“我们党和许多党员,曾经因为理论上的准备不够,因而在工作中吃了不少的徘徊摸索的苦头,走了不少的不必要的弯路。但现在已经由于毛泽东同志的艰巨工作和天才创造,为我们党和中国人民在理论上作了充分准备,这就要极大地增强我们党和中国人民的信心和战斗力量,极大地加速中国革命胜利的进程。”

抗日战争胜利后,毛泽东同志赴重庆谈判期间,刘少奇同志代理中共中央主席,在形势急剧变化的重要关头,主持制定“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指导东北实施“让开大路,占领两厢”的战略部署,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奠定了基础。他主持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公开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刘少奇同志投入极大精力参与领导解放区土地改革,为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坚实物质力量和群众基础。他受毛泽东同志委托对新民主主义经济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比较完整的新中国经济构成和经济建设方针的设想,为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制定新中国建设蓝图作了重要理论准备。他领导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为新中国成立后组建中央人民政府提供了组织和干部基础。他率领中共代表团访问苏联,完成党中央赋予的重大使命,使新中国能够较快争取到国际上有力的政治支持和经济援助。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同志长期主持中央一线工作。他主持制定土地改革法等文件,指导全国农村消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他参与制定宪法,为新中国宪法制定和实施作出贡献。他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制定、审议、实施,使国家经济发展有了明确方向和目标。他是新中国第一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用很大精力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崭新的制度,主持制定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为新中国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刘少奇同志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强调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特点采取适合中国情况的方法来进行建设。在党的八大上,他代表党中央作政治报告,科学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基本建立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强调党和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他提出社会主义经济要既有计划性,又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充分利用自由市场,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生产。他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高度重视由分配和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高度重视由官僚主义作风引发的干群矛盾等问题,提出许多重要见解。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他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坚决支持和指导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正确方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对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提出许多指导意见,认为如果生产关系跑到生产力的前头就会破坏生产力,主张在农业生产中实行同产量联系起来的责任制,在企业领域倡导试办托拉斯,提出实行两种教育制度和两种劳动制度,提议改革物资管理流通体制,等等,这些重要意见反映了他的远见卓识,也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刘少奇同志为把党建设成为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作出了重要建树。新中国成立后,他提出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要求“为更高的共产党员的条件而斗争”,提出发展党员“宁可数量少一些,但要保证质量”,强调“我们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如果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就不可能进行任何一个胜利的战斗”,提醒警惕执政掌权后干部的变质腐化问题等,为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了积极探索。

“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同志遭到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残酷迫害,不幸蒙冤致死。在最艰难的时刻,他仍以共产党员的高度责任感,向党中央建议“尽早结束‘文化大革命’,使国家少受损失”,坚信“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人民书写的历史是最公正的。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为刘少奇同志平反昭雪,高度评价刘少奇同志的光辉一生。刘少奇同志的英名和功勋将永远为中国人民所铭记。

同志们、朋友们!

刘少奇同志数十年如一日的不懈奋斗,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刘少奇同志的崇高品德和高尚情操,无论过去、现在、将来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学习的光辉榜样。

——刘少奇同志是不忘初心、对党忠诚的光辉榜样。共产党人坚持的初心,就是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坚定信仰,就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永远忠诚。刘少奇同志说:“一个人,特别是一个党员,为了党,为了社会进化与人类解放,为了千百万劳苦大众的共同长远的利益而奋斗到底,直至终身,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是最值得”。他还强调:“一个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能够不能够把自己个人的利益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是考验这个党员是否忠于党、忠于革命和共产主义事业的标准。”刘少奇同志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在白色恐怖下,他两次被捕入狱,面对严酷考验,他正气凛然、坚贞不屈。他在党内多次受到“左”倾错误的排斥,却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刘少奇同志50岁生日的时候,朱德同志在一首诗里称赞他:“真理寻求得,平生能坚持。”即使在“文化大革命”那样艰难的时刻,他仍然誓言“一个革命者,生为革命,死也永远为共产主义事业,一心不变”。

心中有信仰,行动有力量。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牢记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在立根固魂上下功夫,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起来、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统一起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守共产党人理想信念,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刘少奇同志是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我们党从来就不害怕指出与批评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过去的一切缺点与错误,都将成为我们今后争取胜利的教训。”“真理是最可靠的”。他还说:“必须把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作为加强党性的第一个标准。”针对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歪风邪气,刘少奇同志严厉批评说,这“不但是同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不相容,也不止是党性不纯的表现,而且是丢掉了共产党人应该有的忠诚老实的态度,是丧失党性的表现”。刘少奇同志一生从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光明磊落,襟怀坦荡,敢于讲真话、讲实话,也鼓励别人讲真话。他一生为真理而奋斗,凡符合实际的,符合人民利益的,他就坚持;凡经过实践检验不符合实际的,他就勇于在工作中加以改正。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党和人民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始终实事求是,勇于直面问题,随时准备坚持真理,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让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展现出更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真理力量。

——刘少奇同志是敢于担当、勇于创造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共产党员的精神,是积极上进的精神、独立创造的精神。”“要完成任何伟大的事业,都必须有吃苦耐劳的精神,都必须有意识地把较为艰苦和困难的工作担当起来。”他还说:“共产党员的革命气概,应该是充分估计困难,而且在最困难的时候,还是挺起腰杆前进。”刘少奇同志在革命紧急关头,总是不避艰险,到最困难的地方去,挑最重的担子。1936年初,党中央派刘少奇同志去北方局工作,有同志对他说:你这次去白区,是重返虎穴,任务艰巨呐!他果断回答: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他负责中央一线工作,领导克服困难的斗争。面对各种复杂险峻的形势,刘少奇同志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在复杂的环境中统揽全局、缜密分析,提出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政策。

共产党人必须做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担当者,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困难。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强烈的使命感,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跟上时代要求,跟上实践要求,跟上人民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刘少奇同志是勤于学习、知行合一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革命者要改造和提高自己,必须参加革命的实践,绝不能离开革命的实践;同时,也离不开自己在实践中的主观努力,离不开在实践中的自我修养和学习。”他还说:“一个共产党员如果不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如果不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他要在一切革命斗争中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体现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这也是不可能的。”针对革命胜利后一些人骄傲自满,认为不读马列主义的书也能当县委书记、地委书记的糊涂认识,他说:“不是说胜利了,马克思的书就不要读了,恰恰相反,特别是革命胜利了,更要多读理论书籍,熟悉理论,否则由于环境的复杂,危险更大。”刘少奇同志善于向书本学习,善于向实践学习,更善于把这两方面的学习结合起来。他注重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大胆探索,提出自己的见解。他善于把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用来指导实践发展。刘少奇同志观察问题深刻透彻,分析事物鞭辟入里,揭露矛盾尖锐泼辣,表现出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可贵品格。刘少奇同志深刻总结和提炼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总结和提炼我们党治党治国的历史经验,为毛泽东思想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

重视学习是我们党推动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大兴学习之风,在全党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推动建设学习大国。学习本领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第一位本领,同时要善于把学到的本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做到知行合一、以知促行、以行求知。

——刘少奇同志是心系人民、廉洁奉公的光辉榜样。刘少奇同志说过:“人民的利益,即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再无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即是真理的最高标准,即是我们党员一切行动的最高标准。”刘少奇同志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勤务员。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严厉批评把个人利益摆在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的种种自私自利的思想。刘少奇同志对讲排场、摆阔气、假公济私的现象深恶痛绝,强调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他说:“我们党从最初起,就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而建立的,我们一切党员的一切牺牲、努力和斗争,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利和解放,而不是为了别的。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最大的光荣和最值得骄傲的地方。”他在白区工作时,经常经手几万元的党的活动经费,但他分文不动,每天只买些萝卜烩点馍维持生活。他经常轻装简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心系群众安危。他同掏粪工人时传祥结下的友情,成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生动缩影。家乡的一些亲戚看到他当了国家主席,跑到北京找他办事,刘少奇同志严肃告诉他们:“不错,我是国家主席,硬着头皮给你们办这些事,也不是办不成。可是不行啊!我是国家主席不假,但我是共产党员,不能随便行使自己的职权。”他回家乡农村调查时,有时睡在养猪场饲养员用过的铺了稻草的木板床上,有时睡在县委会议室的一张长方形的会议桌上,有时睡在大队部用两条长凳架着的门板上。他教育子女不能搞特殊化、不能脱离群众,要求身边工作人员不请客、不迎送,不准向地方提任何要求和接受任何礼物。他还对子女说:“爸爸是人民的儿子。你们也一定要做人民的好儿女。永远跟着党,永远为人民。”这些平凡小事体现了一名真正共产党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本色。

每一个共产党员,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今天,我们学习刘少奇同志,就要始终坚守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职责。全党同志要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同志们、朋友们!

刘少奇同志说过:“共产主义事业是我们的终身事业。我们终身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这个事业,而不是为了别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风雨无阻、砥砺前行。历史的接力棒已经交到了我们手中。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就是刘少奇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一生奋斗的伟大事业的继承和发展。

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近百年的不懈奋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近70年的风雨前行,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开拓前进,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进取,埋头苦干,努力创造属于新时代的光辉业绩,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目标一步一步变为现实!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24日 02 版)